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意见》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责任分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二、任务分解
(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对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作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核办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格禁止未批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