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73号)要求,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规避和清除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1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制定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和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14.进一步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招标投标许可、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15.明确界定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三)关于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解决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
16;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出台的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中央投资项日概算管理,防止发生项目超概算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用途支付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截流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配合。
18.制定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制定和完善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