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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我区不同区域的抗震救灾任务需求,在现有基础上,迁建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固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扩建吴忠、石嘴山、中卫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西吉、彭阳、盐池、平罗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加强救灾物资及应急设备储备,增加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应急商品储备和商品代储机制,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紧急采购机制。 (牵头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宁夏地震局。)
  (十七)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等设备设施。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2公里一3公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要拥有不少于3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在银川建设1个示范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地震局。)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八)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 (2006-2020年)》编制本地区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时,积极申报项目,落实资金,组织好项目实施,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牵头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地震局。)
  (十九)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切实解决市、县(区)地震部门工作经费短缺问题。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探索符合各地社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提升全社会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牵头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民政厅、宁夏红十字会、宁夏保监局。)
  (二十)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抓紧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等的修订和出台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纪念碑和活断层避让标示牌等一并纳入政府保护范围。各地地震部门要组建抗震设防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 (牵头单位:宁夏地震局;责任单位: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厅、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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