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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地震局。)
  (十三)加强地震次生灾害防治。全面做好重点堤防险工险段及其它易出现险情的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除险加固的各项措施,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和监测。定期分析水利设施的抗震抢险形势,完善水利设施应急抢险预案,确保地震发生后,能够立即对重点河流、重要河段、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除险加固,消除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有毒废渣、废液的回收处理等的排查,落实危险品管理的抗震设防责任。 (责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宁夏电力公司。)
  五、全面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完善本级防震减灾领导组织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健全完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开展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常性培训,适时进行地震应急演练,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应急指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机制,经常开展抢险救灾联合演练。积极推进市、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灾害快速评估、灾情适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完善各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政府要强化实战意识,提升风险决策水平,建立地震救援协作联动机制,统筹部门、区域和军地各方面应急救助资源,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牵头单位:宁夏地震局;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以军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进一步完善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理顺管理渠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设备,强化救援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救援战斗力。市县政府要依托武警、消防部队组建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器材,尽快形成战斗力。大力发展矿山、化工、通讯、交通、电力、医疗、卫生防疫等行业地震抢险队伍建设,全面掌握各专业救援力量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数据库,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救援体系。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基础广泛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使全区的地震应急演练常态化。建立自治区级救援队伍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全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形成反应迅速、社会联动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网络。 (牵头单位:宁夏地震局;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 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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