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机制。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和引导,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优先保障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用地需求。构建土地综合整治收益反哺机制,对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能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委农办及各省辖市协同推进。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和约束,创新工业用地供给机制,鼓励和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在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量化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坚持政府主导土地综合利用,在推进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郊村改造、村庄整治中,结合周边土地利用,先制定整体规划,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收益最大化。健全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机制,对征而未用、闲置土地坚决依法清理处置。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三)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交易机构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支持在县域内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所得收益严格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由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协调推进。
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各地可以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论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条件成熟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
(二)稳妥实施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以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切入点,减少行政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创造体制条件。
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协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