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
(二)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高融资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省级投融资平台也要积极参与省辖市、县(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通过开放招商筹集城乡建设资金。牢固树立以扩大开放促进改革创新、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理念,在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老城区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抓紧谋划一批城建项目,组织举办专题招商会和金融对接会,努力扩大城乡建设招商引资和融资规模。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四)探索建立“公商协同、以商补公”机制。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公商协同、以商补公”长效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土地资源。对有稳定收益的文化、卫生、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协调推进。
(五)创新经营与融资联动机制。探索实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综合运用集中成片开发、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探索开发商参与投资土地一级市场、先期参与城镇土地开发等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六)探索建立困难地区城乡建设融资机制。引导经济基础较差的县充分利用老城区积累的资源和改造升值后的土地收益支持新区建设,待新区发展起来后再反哺老城区。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九、创新建设用地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