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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①接到县(区)结防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诊断信息后,应立即对患者进行访视,并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同时要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②对每位患者在全疗程中至少访视4次,了解患者治疗情况,督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其他督导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并将访视结果记录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③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级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④收集结核病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⑤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⑥及时向县(区)级结防机构报告外出及失访肺结核患者的信息。⑦对超过规定时间1周未到县结防机构取药的患者,乡、镇结防医生在接到县结防机构电话时通知村医生进行追踪,到该患者家了解中断原因,并督促病人到结防机构取药,将追踪结果向县结防机构电话反馈。⑧查痰点是结核病诊断的初筛单位,负责辖区及周围乡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痰检工作,怀疑肺结核者需转至县级结防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按要求做好痰涂片保存和各项资料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镜检阳性的痰涂片2日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确认,阴性涂片一周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的复验。⑨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⑩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具体工作要求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和《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
  2.艾滋病管理
  (1)接诊医师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时,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性病疫情报告卡》,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暂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报告本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保密工作。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①设立规范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场所,设立2-3名专兼职经过省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咨询员,开展免费的艾滋病初筛和咨询服务。
  ②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医务人员接触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③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
  ④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⑤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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