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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9〕108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关部队(厂矿)企(事)业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全省2009年卫生工作总体部署,加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快疾控工作进医院步伐,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拟在全省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各选1所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加强疾控工作的示范医院,为全省疾控工作进医院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现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强化医疗机构
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
  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加强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传染病的早期预警及有效防控起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各类疾病的发生。因此,为了提高全民的整体健康水平,必须强化医疗机构中疾病控制的职能和作用。
  二、依据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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