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数据管理和分析
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或卡片收集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审核,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②安排专人对本院疾病谱变化情况每日进行流行病学分析。③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及传染病登记本必须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由收卡(代报)单位保存。④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⑤将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考核内容,每年至少考核一次。⑥定期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⑦报告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
2.传染病的预检分诊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要在医院的进入处和挂号处张贴明显标识,提示发热病人和腹泻病人直接到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和分诊点就诊,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具体要求参见《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
(4)做好各类传染病诊治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
(三)免疫预防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48小时内报告率≥90%。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对其积极开展救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类似的诊断结论。
(2)承担地段预防接种任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具体建设标准参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负责辖区内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并承担“接种单位”的各项职责和要求。预防接种工作必须达到或符合国家及省级的要求。
(3)所有承担新生儿接生任务的医疗单位,负责本院出生儿童的乙肝疫苗24小时内第一针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1)组织开展或实施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