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助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异常病例死亡等相关调查工作。
6.参加当地疾控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例会,按照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要求,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
7.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七)职业病管理
1.市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
(1)取得职业病诊断的市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依法上报职业病(包括尘肺病、急性职业中毒和农村农药中毒)。
(2)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3)尘肺病和其他职业病由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取得职业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厂为统计单位)。
(5)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报告职业病的各级执业医师应当接受职业病网络直报知识培训。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职业病网络直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7)职业病网络直报均登陆《健康危害因素信息监测系统》,报告率应达到100%。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取得职业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厂为统计单位)和《农药中毒报告卡》。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报《农药中毒报告卡》,并及时上报县级疾控中心。
(八)放射安全防护
1.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2.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放射诊疗设备的重要部件后,必须进行质控检测和防护检测,并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4.对全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放射剂量计。
5.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疑似放射病症状的个人或群体,应立刻向疾控部门报告。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1.各级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及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时,应遵循属地管理,2小时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