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均为AFP病例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对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并将主动监测结果以报表形式向辖区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做出“脊髓灰质炎”或“类脊髓灰质炎”等类似的诊断,只有“省级脊灰专家诊断小组”对病例进行最终分类诊断。
(五)医院感染预防控制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2.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4.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6.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购进时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定期进行药物和器械的不良反应统计,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
7.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诊疗环境条件、各类医疗用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消毒与灭菌方法、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8.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应符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9.发生医院感染事件或属法定传染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六)死因监测
1.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规范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因不明者进行死亡原因调查,并作出死因推断。
2.对死亡原因按照ICD-10 进行编码,选择正确的根本死因,并通过网络上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按规定时限送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要求百分之百报告死亡病例,根本死因报告合格率≥95%。
4.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