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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组织管理(包括各级医疗机构承担此项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设备要求等)
  (一)机构设置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成立公共卫生管理科。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防保组。
  (二)人员组成
  公共卫生管理科专职人员的配备,省级医院不得少于6人,市级医院不得少于5人;县级医院不得少于4人;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不得少于2人。
  公共卫生管理科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其中至少1人是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三)设备要求
  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网络、电话、资料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备。
  四、职能要求
  (一)疾病谱排序及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公共卫生科或防保组要与医务人员建立联系机制,要做好每周疾病统计工作,排出疾病谱(含传染病和非传染病),并与同期进行分析比较(上周、上月、上年度),发现异常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传染病诊疗管理
  1.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
  (1)负责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①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②采用统一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检验记录、X线检查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登记簿,建立本单位的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分析、奖惩制度。③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④对医生、实习生和进修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分析及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⑤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并收集、报告和分析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
  (2)报告病种、程序、方式和时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所有39种甲类、乙类和丙类法定传染病。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⑤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⑥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后,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⑦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任务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与管理方案》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⑧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必须在规定时限进行报告,及时报告率为100%,漏报率为0%。⑨承担国家、省、市和县传染病监测的哨点医院要按照不同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收集、报告病例的相关信息,采集、送检合格的各类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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