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促进各发展中国家在财政金融、信贷关系以及货币问题等领域中的密切合作,其中包括在优惠的基础上,按照有利的条件,发展信贷关系。
7.加强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的各种努力:通过投资,通过资助产品出口的项目以及紧急需要的项目,通过提供其他长期援助,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财政资源,为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提供资金。
8.在工业、科学技术、运输、航运以及新闻宣传媒体等领域中,促进和建立各种切实有效的合作设施。
(2)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内、次区域内以及区域之间开展合作的各种倡议,发达国家应当采取更有效和更具体的行动,特别是在商务政策方面采取行动,通过扩大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加以支持。
八、帮助各国行使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做到:
(1)一切国家都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自由地和切实有效地行使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必须挫败企图阻挠此项权利行使的各种尝试。
(2)对于发展中国家就已经收归国有的生产设施的生产经营事宜所提出的援助要求,联合国系统的各种主管机构应当切实保证给予满足。
九、加强联合国体系在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
(1)为了促进《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的宗旨和目标,一切会员国都保证充分利用联合国体系来实施它们共同通过的本《行动纲领》,努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从而加强联合国在开展世界性互助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联合国大会应当把本《行动纲领》的实施事宜作为一个优先的课题,全面地加以研究。联合国体系根据本《行动纲领》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已经列入计划的一切活动(诸如一九七四年的世界人口会议、世界粮食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二次大会以及对《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进行的中期审议和评价),其所遵循的方针,都应当是促使根据1973年12月17日第3172(XXVIII)号大会决议召开的、讨论发展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能够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作出充分的贡献。因此,要求全体会员国共同地或分别地作出努力。制订政策,促使这次特别会议获得成功。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当确定政策的大纲,并且对受托负责实施本《行动纲领》的联合国系统内一切组织机构和附属单位的各种活动,加以全面协调。为了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能够有效地执行它的任务:
1.联合国系统中一切有关的组织机构和附属单位,对于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实施本《行动纲领》的进展情况,应当根据需要,经常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当把有关进展情况的报告作为紧急事项加以审议。为此目的,它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特别会议,或者在必要时连续进行工作。它应当把实施本《行动纲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提请联合国大会加以注意。
(4)委托联合国系统的一切组织机构、附属单位以及各种会议实施本《行动纲领》。应当加强联合国大会1964年12月30日第1995(XIX)号决议所列举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各种活动,以便同其他主管机构互相配合,进一步发展遍及全世界的国际原料贸易。
(5)应当采取各种紧急和有效的措施,结合考虑每个发展中国家特殊局势,重新研究各种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以适应各种迫切的需要;特别是应当改进这些机构在资助开发事业以及处理国际货币问题方面的惯常做法,并且通过适当地修改表决权制度,保证各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接受资助的国家还是提供资助的国家)都能更加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