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对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的农业性初级产品、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实行、改进和推广普遍性的优惠制度,并且考虑把这一制度进一步扩大施行于其他性质的商品,其中包括加工性商品和半加工性商品。由于实行了并且可能推广普遍性优惠制度,有些发展中国家在某些发达国家里所已经享有的关税优惠待遇,正在被其他国家分享或将被其他国家分享,因此,应当刻不容缓地使这些发展中国家获得进入其他发达国家市场的新的机会,而这些发达国家则必须向它们提供各种出口的机会,以便至少可以弥补它们那些被分享的利益;
K.在商品安排的基本结构中,建立缓冲库存储备制度、并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在可能的情况下,也由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目的在于维护发展中的生产国和发展中的消费国的利益,并为扩大整个世界的贸易作出贡献;
L.在天然原料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场合,就不应当进行新的投资,去扩大合成原料以及合成代用品的生产能力。
2.在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多边贸易谈判中,必须奉行对发展中国家不要求互惠的优惠原则;应当设法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经营性的额外利益,从而使它们大量增加外汇收入,使它们的出口商品多样化,并加快它们经济增长的速度。
(4)运输和保险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
1.使发展中国家不断扩大地和公平合理地分享世界船舶运输吨位。
2.稳定和降低不断上涨的运输费用,从而降低发展中国家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成本。
3.使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保险费和再保险费下降到最低限度,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国内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为此目的,只要条件合适,便在这些国家内部或在区域一级建立各种机构。
4.保证早日实施海洋班轮公会行动守则。
5.采取紧急措施,增强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出口能力,并弥补局处内陆或岛屿的发展中国家因不利地理条件而带来的各种损失,特别是弥补内陆国家所必须支付的运输费和过境费,从而增强它们的贸易能力。
6.使发达国家克制自己,不采取强迫课税措施或各种限制性政策,以妨碍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也不阻挠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提高价格、鼓励这些商品输出的正当措施和政策。
二、国际货币制度与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
(1)目的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改革国际货币制度,以实现下列目的:
1.采取措施,制止发达国家中已经发生的通货膨胀,防止把它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身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部,进行研究并作出可能的安排,以减轻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
2.采取措施,消除国际货币制度的不稳状态,特别是消除对商品贸易相当不利的货币汇兑率动荡不定状况。
3.维持发展中国家货币储备的实际价值,防止它受到通货膨胀和储备货币汇兑率下跌的影响。
4.在制定一种公正和持久的货币制度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一切决策阶段,同时能够充分参加受托进行此项改革的一切机构,特别是参加拟决中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会。
5.世界性的清偿制度有必要根据新的国际环境加以适当改变。应当按照这种观点,对特别提款权进行补充分配,以便适当地和循序渐进地建立一种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补充性的清偿制度。建立国际清偿制度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通过国际多边机构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