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照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特点,早日建立特别提款权同提供额外发展资金之间的连带关系,以利于发展中的国家。
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当重新研究有关规定,以便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
8.作出安排,促使发达国家把更多的实际资金净额转移给发展中国家。
9.重新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办事方法,特别是关于偿还贷款和安排“备用”的条件,关于提供补偿资金的制度,以及关于资助商品缓冲库存储备的条件,以便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它们。
(2)措施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采取下列紧急措施,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对付发展中世界所面临的国际收支危机:
1.发达国家加快步伐,执行《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限期实现的方案,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一定纯净数额的金融资源;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金融资源的纯净数额中,发达国家官方所提供的份量应当增大,以便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发展战略》所规定的指标。
2.各种国际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向开发事业提供资金的银行,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因任何成员国的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而加以歧视;而且,援助应当是非束缚性的。
3.通过建立更公平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使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接受资助的国家还是提供资助的国家)都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参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主管机构的决策过程。
4.在一切可能的场合,使发展中国家不受发达国家对一切进口以及资金外流所施加的各种控制措施的约束。
5.根据接受投资国所自行确定的本国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和要求,促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私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
6.应当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包括采取国际行动,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在苛刻条件下所借外债的负担对本国目前和将来的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7.对债务逐项重新谈判,以便达成协议:取消债务,延期偿还债款,另定分期还债进度或给予利息补贴。
8.各种国际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每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重新调整信贷政策,以适应它们的迫切需要。国际金融机构还有必要改进惯常的做法,特别是有关提供开发资金和处理国际货币问题的惯常做法。
9.在为各种开发计划提供含有更多优惠条件的贷款方面,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优先照顾那些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局处内陆或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受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打击最严重的国家。
三、工业化
国际社会应当作出一切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为了这个目的:
(1)发达国家应当在本国政府官方援助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范围内,对发展中国家关于为各种工业项目提高资金的要求,作出积极赞助的响应。
(2)发达国家应当鼓励私人投资家与发展中国家达成协议,并在这些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这些国家的工业生产项目提供资金,特别是为产品出口的生产项目提供资金。
(3)为了要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结构,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全世界工业生产中的比重,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所属各机构应当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优先在那些出产原料和农矿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内部,协助建立新的工业生产能力,其中包括上述原料和产品加工的各种生产设施。
(4)国际社会应当在发达国家和各种国际机构的协助下,继续实行和进一步推广各种业务培训性的技术援助方案,其中包括根据特殊的开发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本国的人才加以专业训练,提高其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