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九年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免费 | 适龄儿童、少年 |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高中阶段教育 |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 免学费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学前教育 |
学前教育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根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工程,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师资、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扶持一批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乡村幼儿园。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国家建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为全体劳动者就业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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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并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尽快实现一人一证、全国通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整合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的公共资源,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提升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案件办理协查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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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和管理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 |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
劳动关系协调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
劳动保障监察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