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要求,实施一批基本社会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推进国家自然灾害四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专业人员特别是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培训。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功能,发挥庇护救助作用。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保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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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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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
传染病防治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儿童保健 | 0-6岁儿童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
孕产妇保健 | 孕产妇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
老年人保健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
慢性病管理 |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
卫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
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