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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要求,实施一批基本社会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推进国家自然灾害四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专业人员特别是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培训。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功能,发挥庇护救助作用。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保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城乡居民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健康教育城乡居民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预防接种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防治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儿童保健0-6岁儿童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孕产妇保健孕产妇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老年人保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卫生监督协管城乡居民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居民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药品安全保障城乡居民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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