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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工程,健全服务网络,着力改善基层文化体育设施条件,有效提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农家书屋、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程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工作,实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和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市(地)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
  --传播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媒体传播能力、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文化传播渠道、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试点。做好历史档案和文化典籍保护整理工作。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县级公共体育场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面向群众、贴近基层的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和灯光球场,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设施。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改善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条件。

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
  ◆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并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为残疾人提供盲人阅读、聋人手语及影视字幕、特殊艺术、自强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残疾人基本服务。建立健全以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力度,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强针对盲人和聋人特殊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扩大盲人读物出版规模。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进公共设施设备和信息交流无障碍,有条件的地方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残疾人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保费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费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参保残疾人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残疾人基本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大中城市不能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送教上门服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率达到90%
残疾人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寄宿生享受生活费用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补助;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为5.14万人次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训练费和生活补助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残疾儿童对接受手术、辅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覆盖93万人(次)左右目标人群
残疾人就业服务城乡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享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免费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享有就业信息发布、残疾人职业培训等服务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实现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100万,为1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残疾人文化服务残疾人能够收看到有字幕和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省市两级电视台普遍开办手语节目;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
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残疾人免费享有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立120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残疾人比率达到15%以上

第三节 保障工程



  针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设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支持一批示范性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增强托养服务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使每个地级市和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都至少有1所按国家标准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可率先把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缩小城乡服务水平差距,预留制度对接空间。
  --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包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
  --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快建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户口性质相脱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分阶段、有重点地纳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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