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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8亿张,覆盖60%以上人口,实现其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重点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建设社会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统。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国家建立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
  --社会救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将专项救助逐步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重点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实行诊疗费用即时救助,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评估调查、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助技术标准和补助项目。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社会福利。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鼓励家庭养育。扩大福利机构收养能力。加强贫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全国信息联网,推行婚姻免费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发放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提供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服务。加快实施免费地名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优抚安置。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确保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实施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改善优抚设施条件,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会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社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保障标准按照能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年均增长按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实施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自然灾害救助因自然灾害致使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降低或取消,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免费享有临时基本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免费享有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社会福利
孤儿养育保障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各地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养育标准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新增孤儿养育床位20万张
农村五保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地方政府确定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殡葬补贴推行火葬地区不保留骨灰者和低收入家庭身故者的家庭不保留骨灰者骨灰撒海等服务免费;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家庭身故者遗体运送、火化以及安葬等提供补贴地方政府负责使火化率提高到50%
基本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确定补贴标准地方政府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50%以上
优抚安置
优待抚恤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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