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地)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地级市都至少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国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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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基层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法拓展服务范围,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的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覆盖到全国31个省(区、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广泛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制定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三项制度,扩大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口计生委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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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 |
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免费避孕药具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他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本地常住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 |
临床医疗服务 | 育龄夫妇 |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宣传服务 | 城乡居民 |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家庭覆盖率达到90%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 奖励费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 | 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 |
“少生快富” | 特定农牧区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已落实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 一次性奖励每对夫妇不少于3000元 | 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 覆盖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目标人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级、县级和乡(镇)中心站基础设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备,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
◆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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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