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河湖和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河湖管理执法,依法查处非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岸线的行为,保证河湖畅通和防洪安全。对新建涉河(湖)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审查、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明确管理管护责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渠道。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从严控制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完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加强水利防灾减灾管理。编制重点区域的洪水风险图,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洪水科学调度和有效利用。对蓄滞洪区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洪水风险区域居民避洪安置方案,对运用几率较高的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风险较大的滩区,按照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居民迁建。抓紧制定和完善洪水防御方案与洪水调度方案,明确洪水调度管理权限和责任,统筹安排超标准洪水的出路。建立特大干旱灾害应对机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多措并举增加水资源战略储备,加强旱情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的水量调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初步建立水旱灾害保险制度。完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健全灾害预警响应和转移安置群众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水法规和水利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和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创新移民安置方式,落实后期扶持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大力度宣传水情国情,提高全民
水法治意识、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
(三)推进水利科技创新
健全和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和优化配置现有科技资源,推动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基层水利科技试验站或科技园区建设,强化水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推进技术信息共享。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水利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效率和水平。
深入开展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洪抗旱减灾与水资源调度、节水灌溉、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关键技术与重大问题研究,凝炼对水利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的重大课题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势力量,力争重点突破。
加强水利科技成果推广与普及。积极推广转化和应用一批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全面提高水利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完善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水利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培养广大群众的科学观念,营造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大力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向全社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完善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提高水利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加快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和推进水利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优化水利人才结构,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进一步优化环境,鼓励创新,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以科技合作为先导,进一步扩大水利国际合作与交流范围,深化合作交流内容,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水利可持续发展。
六、环境影响评价
“十二五”水利建设任务主要包括防洪减灾、城乡供水保障、农田水利、水生态安全等四个方面。规划实施后,可有效提高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能力、水土资源保护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一是防洪减灾薄弱环节建设可进一步完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安全隐患,基本建立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体系,为推进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提供基础,提高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的防洪标准,全面改变中小河流日益严峻的防洪形势,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基础支撑。二是城乡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可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初步形成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建立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城乡供水安全体系;在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三是农田水利建设可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是水生态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逐步遏制地下水超采局面,改善重点地区水土流失状况和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规划实施和水利工程建设也可能对局部带来一些不利环境影响。整治河道、加固堤防、筑坝建库和大规模引水等水利工程建设将改变河流、湖泊的水文情势及水生态环境;水库蓄水可能改变岩体的应力状态,产生局部的应力集中,可能产生滑坡塌岸,诱发水库地震;可能对自然景观和文物、水生生物栖息繁衍环境、生物多样性等产生影响,拦河建筑物可能阻断鱼类洄游通道。灌区扩建和取水可能导致河流和地下水循环状况的改变,产生土壤潜育化和次生盐碱化,并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农业节水工程建成运行后,减少了沿程和田间的渗漏,可能对输水渠沿途的植物生长和地下水的补给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灌区地下水补给量的减少,会对灌区植物生长以及植被带来不利影响;灌区退水的减少,可能对灌区盐分平衡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水库建设具有淹没及占地多、移民数量大的特点,库区人地矛盾突出,移民安置难度大,带来一些社会问题。
为此,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依法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根据生态环境对规划实施的响应及时优化调整实施方式,强化对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监管,最大程度地减免规划实施的不利环境影响。
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高度重视对河流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系统的保护。要加强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减少对水资源的过度消耗,逐步退还挤占的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和超采的地下水。在水资源配置中,要保障河流的基本生态环境用水要求,维护河流合理流量,维持湖库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全社会的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保护生态环境。二是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足额计列和保证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在中小河流治理中,要坚决避免束窄河道、减少行洪断面,以及河流渠道化的倾向,尽量保持河道自然形态,提倡采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生态型河道治理措施,护坡、护岸尽量采用植物措施和天然材料、生态复合材料,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小水电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发展,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和环境监管,不得引起河段断流。同时,要依法加强相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努力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是要妥善安置工程建设被征地居民,切实做好工程征地补偿、搬迁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被征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是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目标的监测与保护,及时掌握环境变化,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对直接影响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目标的规划和项目,应优化调整规划项目布局和选址,严格依法落实保护要求。五是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风险问题,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