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优先治理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5000 多条河流重点河段,完成300 多座大中型病险水库和4.1 万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统筹安排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加快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抓紧完善有防治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及以下基层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
03 城乡供水保障
--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加快配套工程建设步伐。结合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调度,开展东、中线二期工程和西线工程前期工作。
--加快推进贵州黔中、西藏旁多、辽宁青山、海南红岭、云南小中甸、四川小井沟、重庆金佛山、甘肃引洮、浙江舟山大陆引水、桂林漓江补水、吉林引嫩入白、青海引大济湟、西南中型水库等一批重点水源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
--深入开展引汉济渭、引江济巢、鄱阳湖水利枢纽、滇中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
--加强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以及城镇密集区的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和工业节水,建设一批高水平、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全面解决2.98 亿农村人口(含国有农林场)和11.4 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扩大污水再生利用量,科学合理利用雨洪水、微咸水和矿井水,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加大人工增雨(雪)作业力度,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04 水生态安全保障
--加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涵养、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
--加强太湖、滇池、巢湖等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滨海海水入侵区、石羊河流域等重点地区的地下水压采计划,建设地下水压采区的替代水源工程。
--继续开展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试点。
--优化水文站网布局与结构,完善各类水文监测站网,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
--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京津风沙源区、西北内陆河流域、青海“三江源”、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加快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南方崩岗综合治理。
--巩固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成果,加强敦煌、海河等重点地区与河湖的水生态修复治理。
--加强河湖入河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管理。
--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等工程建设。
--加快长江中下游等区域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五、水利改革和管理主要任务
(一)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初始水权,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订行业及产品用水定额,提出水权制度实施意见,培育水权转让市场,规范水权转让活动。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换机制。强化水资源统筹规划和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权许可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获得水资源开发权。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责权,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决策和高效执行机制,统筹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和水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实行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水利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在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立收费补偿机制,采取业主招标、承包租赁、投资补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同时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理主体,完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开展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普遍推行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资产及收益监管。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完善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健全管护机制。依法加强水工程保护和环境与安全管理,优化工程调度运用方案,保障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水价改革。加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对高耗水的特种行业用水实行高水价,鼓励中水回用。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继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节约转让、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协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域、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蓄滞洪区等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治理修复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目标,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作机制。
(二)加强依法治水管水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始终坚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性、战略性措施,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充分发挥红线约束调节作用,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积极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划定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地下水开采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的自备井,并作为应急水源纳入城市供水保障体系统一管理。抓紧制定并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用水水平,制定和完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用水定额体系。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对达到一定取用水规模以上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管,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开展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虚拟水”的研究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