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五不准”的规定
1.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2.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3.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
4.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
5.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4.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6.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7.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
8.其他法定权利。
(二)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
3.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其他法定义务。
四、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
(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五、劳动教养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
1.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
2.对分级管理中劳动教养人员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
3.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一贯表现和在所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综合分析确定管理等级,并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定期评定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4.评定劳动教养人员管理等级的工作由中队负责。中队应当根据统一标准,定期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自报等级,民主评议,中队研究提出意见报大队或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批准,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登记报送所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