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二)奖惩的条件
1.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2.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8)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3.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1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奖惩的程序
1.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2.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十、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