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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十二、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的处理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
  2.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十三、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一)伙食标准
  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伙食费开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生活管理
  1.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防潮保暖,设有床铺等必要的生活设备。每人住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他生活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建立健全财、物、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注意调剂膳食,杜绝浪费,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饮食卫生。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生活习惯。
  (三)医疗设施
  1.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医疗机构,负责劳动教养人员医疗保健,确保劳动教养人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2.劳动教养管理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病(伤)患者,应及时转送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

  十四、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所内作案和所内死亡的处理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押解回所。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4.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
  5.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对死亡原因提出疑义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6.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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