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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动向组织报告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减少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理处分的;
  (五)履职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问责人应从重或加重处理或处分:
  (一)同时触及本办法所列2个以上(含2个)问责行为的;
  (二)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对其问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或处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履职问责按提出、立项、调查核实、决定和执行的程序进行。被问责人可以对问责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四条 提出。
  履职问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部门履职问责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问责事项。
  问责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现:
  (一)信访举报线索核查;
  (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检查和执法监察等内部监督;
  (三)监管跟踪监督、行风评议和勤政廉政回访等;
  (四)工作考评;
  (五)审计检查;
  (六)法规检查评价;
  (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等;
  (八)媒体曝光;
  (九)由于监管工作未尽职,被监管机构发生重大问题;
  (十)其他途径。
  第二十五条 立项。
  根据问责事项的性质和影响,由履职问责委员会授权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立项。
  第二十六条 调查核实。
  问责事项立项后须调查核实。可由履职问责委员会组织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或由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或由相关部门履职问责小组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时,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向被问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发放《履职问责通知书》。进行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核实工作应于立项后30日内完成。调查事实经被问责人认定后,应书面向履职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的,经履职问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查核实按照信访核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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