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向组织报告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减少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理处分的;
(五)履职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问责人应从重或加重处理或处分:
(一)同时触及本办法所列2个以上(含2个)问责行为的;
(二)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对其问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或处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履职问责按提出、立项、调查核实、决定和执行的程序进行。被问责人可以对问责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四条 提出。
履职问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部门履职问责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问责事项。
问责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现:
(一)信访举报线索核查;
(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检查和执法监察等内部监督;
(三)监管跟踪监督、行风评议和勤政廉政回访等;
(四)工作考评;
(五)审计检查;
(六)法规检查评价;
(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等;
(八)媒体曝光;
(九)由于监管工作未尽职,被监管机构发生重大问题;
(十)其他途径。
第二十五条 立项。
根据问责事项的性质和影响,由履职问责委员会授权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立项。
第二十六条 调查核实。
问责事项立项后须调查核实。可由履职问责委员会组织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或由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或由相关部门履职问责小组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时,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向被问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发放《履职问责通知书》。进行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核实工作应于立项后30日内完成。调查事实经被问责人认定后,应书面向履职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的,经履职问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查核实按照信访核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