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上级履职问责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履职问责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问责事项。
第十二条 履职问责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十三条 银监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二)擅自对下级下达指令、决定,提出要求或对下级的指令、决定、要求明显不合法、不合规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不执行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要求,对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影响政令畅通和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法定时限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全局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及时完成,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
(五)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六)虚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工作情况的;
(七)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
(八)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公文处理、印章管理、安全保卫、统计信息、新闻宣传、案件信访、档案管理、人事、外事、财务、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劳动纪律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九)对本单位、本部门管理不力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因措施不当或者处理不力造成本单位财产严重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的;
(十一)违反银监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约法三章”等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问责:
(一)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的;
(二)未按现场检查规程和方案操作,或存在明显疏漏应发现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或故意回避、隐瞒监管对象违法违规事实和风险的;
(三)未按规定收集、分析、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反映监管对象重大变化、存在问题和风险,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隐瞒重要非现场监管数据及其他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