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问责,是指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未尽职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无合法依据或不按规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银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应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银监会各级机构结合实际分别设立履职问责委员会和相关办事机构,在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下实施问责。
  第六条 银监会成立以银监会主席为主任,第一副主席、纪委书记为副主任,副主席、主席助理为委员的履职问责委员会,领导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工作。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履职问责的重要事项,作出工作部署;
  (二)决定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有关规定的制定和修改;
  (三)决定对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和银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履职问责;
  (四)决定银监会机关和银监局工作人员履职问责申诉处理;
  (五)决定下级机构开展履职问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履职问责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银监会履职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履职问责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履职问责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办公室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对工作人员履职问责重要事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会机关各部门设立履职问责小组,履职问责小组承办本部门有关问责事项的提出、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执行问责领导小组的决定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履职问责委员会按照问责事项所属范围,可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抽派人员组成问责工作组,依照问责程序在规定期限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银监局履职问责委员会对银监局机关(含直管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各银监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银监分局履职问责委员会对银监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