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办案纪律的;
(四)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按工作岗位职责及错误事实和性质,划分为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第十九条 银监会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和应负的责任,应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降职;
(七)责成引咎辞职或免职;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分方式。
以上处理和处分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免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但监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案件,但监管人员已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监管人员在尽职调查后仍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因监管创新而出现工作失误的;
(五)因执行内部制度和上级机构的决定、命令、规定,或执行领导的指令,导致履职行为存在过错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或因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其他责任;
(七)履职问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