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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违反办案纪律的;
  (四)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按工作岗位职责及错误事实和性质,划分为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第十九条 银监会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和应负的责任,应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降职;
  (七)责成引咎辞职或免职;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分方式。
  以上处理和处分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免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但监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案件,但监管人员已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监管人员在尽职调查后仍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因监管创新而出现工作失误的;
  (五)因执行内部制度和上级机构的决定、命令、规定,或执行领导的指令,导致履职行为存在过错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或因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其他责任;
  (七)履职问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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