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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问责人有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决定和执行。
  履职问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作出追究责任、不追究责任或免责的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其所在单位(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追究责任的,按照现有干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执行。需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申诉。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或者上级履职问责委员会提出申诉。
  受理被问责人申诉的履职问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受理申诉的履职问责委员会审核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应由原处理单位重新审理。对决定维持问责的,由履职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对决定不予问责的,应由原处理单位对有关问题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并及时向被问责人反馈。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被问责人恶意中伤、诬陷、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履职问责工作人员在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与办理的问责事项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问责事项公正处理时,应当回避;被问责人、检举人、控告人及与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程序按有关规定实施。
  对履职问责工作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履职问责工作人员不能停止对问责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履职问责工作人员办理问责事项,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维护被问责人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履职问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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