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二部分第二章3.3第八段规定:“在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并规定了概括的两种方式,即上位概念概括和并列选择法概括。就本案专利来说,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特征“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是对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所采用的具体工艺步骤的概括,如管内壁漆前表面处理所采用的喷砂、酸洗、水洗、中和、磷化、水洗、烘干等具体工艺步骤,以及管外壁漆前表面处理所采用的碱洗、水洗、酸洗、水洗、中和、磷化、水洗、烘干等具体工艺步骤,均被“先形成磷化层”这一上位概念所概括;权利要求1特征(a)“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是对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中酸洗、磷化步骤所采用的设备具体联接方式所形成的“闭路循环体系”与管外壁处理方法中碱洗、酸洗、磷化步骤所采用的设备具体联接方式所形成的“闭路循环体系”的概括;特征(b)“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简(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是对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中所采用的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和管外壁处理方法中所采用的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的概括。用上述三个上位概念,即管内、外壁处理方法的共性特征,将说明书实施例描述的内壁处理方法与外壁处理方法概括为内、外壁处理方法,既符合权利要求书简明的要求,也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在漆前表面处理的具体工艺步骤上的不同,如内壁采用喷砂,外壁采用碱洗,以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工艺步骤上的区别,即第1372号决定理由4第一段所述的区别,仅仅是针对该实施例而言的,不能因此就认为管内壁的处理方法与管外壁的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概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在技术主题和前序部分特征相同的前提下,只要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所使用的设备都具有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使用的处理液都具有“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的共性特征,就应当认为是
专利法意义上的相同技术方案,可以概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中。
第1372号决定之所以认为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将其概括为管内外壁处理方法不恰当,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本案专利技术贡献的错误认定和对权利要求1特征(b)的错误解释。
首先,第1372号决定认为本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贡献在于工艺步骤而不是工艺条件”,证据不足。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有关形成磷化层即漆前表面处理的工艺步骤,如喷砂、酸洗、水洗、中和、磷化、水洗、烘干、涂装或者碱洗、水洗、酸洗、水洗、中和、磷化、水洗、烘干、涂装等,以及喷砂与碱洗可以根据不同处理对象进行选择等,均为现有技术。并且已被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写进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
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在宣告无效程序中,也主张金属表面漆前处理是“涂装技术常识”。虽然邢鹏万在本院庭审中又称,有关的公开出版物所披露的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步骤只是一个个具体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可以任意组合的,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工艺步骤,不能证明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步骤是现有技术。但这一辩解理由并不能成立。虽然上述公开出版物所披露的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步骤与本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所公开的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步骤不完全一致,例如管内壁采用喷砂,管外壁采用碱洗,但是,针对不同的污染物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正是上述公开出版物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是能够联想到的。
因此,本案发明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不是形成磷化层的具体工艺步骤,其真正的技术贡献在于提出了“形成磷化层”的动态处理方法,即权利要求1中特征(a)和(b)。特征(a)记载的技术特征,是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是实现“形成磷化层”所需要的设备条件;特征(b)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外壁的各种处理液即括号中的碱液、酸液、磷化液,要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通过各种处理液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这一条件,从而形成磷化层,即工艺条件。按照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流程,通过特征(a)设备条件和特征(b)工艺条件,使钢管束内外壁在动态处理中形成磷化层,即动态处理方法。通过这种动态处理方法,能够实现耐高温、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防腐处理工期短、成本低等积极效果,克服现有技术中涂料与金属钢材基体结合力差、防腐处理工期长等缺点。
正是由于第1372号决定将本案发明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错误地认定为工艺步骤,而不是权利要求1特征(a)设备条件和特征(b)工艺条件,所以才直接导致该决定认为:(1)说明书实施例所描述的管内壁与管外壁在漆前表面处理的具体工艺步骤上的不同,就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概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中;(2)在处理管内壁时使用碱处理液、在处理管外壁时不使用碱处理液以及管外壁不用碱洗后的热水洗步骤,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中和用碱是对“各碱”的概括;(3)权利要求1没有把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采用“喷砂、中和、烘干工艺步骤”、管外壁“处理碱液的温度和时间、热水洗和烘干步骤”等具体工艺步骤写进去,“是一个不完整的概括不适当的技术方案”。
然而,只要把本案专利的技术贡献正确地认定为权利要求1特征(a)设备条件和特征(b)工艺条件,就不难发现:
(1)管内、外壁处理的技术方案就被更上位的概念,如共同的工艺步骤“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共同的设备条件“闭路循环体系”和共同的工艺条件“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所概括,是同一技术方案。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之间在具体工艺步骤上的差别,均为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技术方案之下的具体实施例的区别,对于认定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是否为同一技术方案,并无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