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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也就是说,一项专利,如果其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二部分第二章3.2.1对什么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作出了规定,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现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为:“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参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就本案专利来说,其权利要求书共记载了四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三项技术特征的集合,即:(1)使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的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即与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2)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即特征(a);(3)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即特征(b)。要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键要看上述三项技术特征是否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
  根据说明书记载,技术特征(1)在说明书第四段中有直接描述,即“本发明的构思是:……使钢管束内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层,然后……选用……涂料涂装”。对此,第1372号决定理由4第二段已经予以确认。因此,技术特征(1)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的。技术特征(a)和(b)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描述,但是,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能够从中概括得出的。
  具体说,技术特征(a)可以从说明书第4、6、7段和附图中概括得出。说明书第4段记载:“借助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联接操作”;第6段记载了附图说明;第7段分别记载了管内、外壁防腐处理方法的实施例;说明书附图对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进行了图示。通过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概括得出:酸液槽A、阀2、阀1、胶管JG、泵、G1、冷却器、G2、JG、盐酸槽入口a、酸液槽A构成酸洗步骤的闭路循环体系;关阀5,开阀6和阀7,……移胶管与槽E引出管e相接,磷化液槽E、阀7、阀6、阀1、JG、泵、G1、冷却器、G2、JG、磷化液槽入口e、磷化液槽E构成磷化步骤闭路循环体系;碱液槽B、阀3、阀l、JG、碱液槽入口b、碱液槽B构成碱洗步骤的闭路循环体系。将上述碱洗、酸洗、磷化三个闭路循环体系概括起来,就可以得出区别特征(a)所述的“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这一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b)可以由说明书第7段描述的内外壁处理过程概括得出。例如,由酸洗闭路循环体系,可以知道酸液是按照酸洗步骤的闭路循环体系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由磷化闭路循环体系,可以知道磷化液按照磷化步骤闭路循环体系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由碱洗闭路循环体系,可以知道碱液是按照碱洗步骤闭路循环体系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
  由此可见,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已在说明书中直接描述,技术特征(a)和(b),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这三个技术特征集合在一起,恰好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不仅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4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能够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3、4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第1372号决定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主要理由是,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不是同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将其概括成一个技术方案不恰当,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但是,这项理由难以成立。
  《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二部分第二章2.2.5规定,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以其中技术特征为共性的技术方案的集合,只要技术方案之间具有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共性特征,就能将其概括在一起构成一个权利要求,并视为一种技术方案。正如前述,本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与管外壁处理方法的共性特征均为:(1)采用“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的相同工艺步骤;(2)采用相同的设备条件,即权利要求1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3)采用相同的工艺条件,即权利要求1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都“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所以,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管内壁处理方法与管外壁处理方法,从专利法意义上讲,是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将说明书实施例所述的针对管内壁的处理方法与针对管外壁的处理方法,概括为管内、外壁的处理方法,并无不当,符合《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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