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劳动群体,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6年,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制度,实施“春暖行动”、“春风行动”等专项扶持计划。截至2009年底,有8014.82万农民工成为工会会员,近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达到5587万人、4335万人、2647万人和1643万人。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5%;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良好。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截至2009年底,全国当期有效集体合同达到70.3万份,覆盖职工9400多万人。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2009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26个省份的县(市)区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共计1.4万多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围绕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积极沟通,加强合作,消除分歧,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2006年,中国开始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通过制定、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推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表彰先进典型等措施,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有184.5万个,覆盖企事业机关单位395.9万家,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263亿人。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履行维权职责,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人文关怀。近年来,针对个别企业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倡导企业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建立职工交流互助平台,开展职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形成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和保障制度。仲裁委员会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个方面组成,以保证争议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有仲裁办案机构4800多个、仲裁员3.3万人。
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遵循公正原则,鼓励协商,先行调解,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09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5万件;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4万件,比上年下降1.3%;涉及劳动者101.7万人,比上年下降16.3%。依据中国法律,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7万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依法查处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并主动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配备专职监察员2.3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