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监督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支持和督促他们做好工作。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的顺利执行。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如发现有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该罢免的罢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支持、督促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还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改革和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一个较大提高。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加上长期以来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以致一些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有的干部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甚至滥用权力,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而公然违反法律。这种状况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做好。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最根本的是教育人。常委会要把促进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律宣传声势。要督促各部门、各地方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做好
宪法的宣传,大力普及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模范地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项事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当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认真执法,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一个条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总之,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逐步改变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状况,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依法办事的风尚,为改革和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