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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各地普遍反映应作适当调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因此应当重点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补贴社会保险、扶持残疾人创业和灵活就业等,而不能以就业保障金替代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措施。

  (四)提升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重视和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要进一步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财力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应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卫生室的康复服务功能,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残疾人能够就近、方便地接受康复服务。重点抓好0-6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在残疾儿童0-6岁的最佳康复时期对其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确保0-6岁残疾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延误康复时机。切实抓好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研究制定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性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完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补贴制度,保障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

  针对康复人才匮乏的现状,建议卫生部、教育部、中国残联等单位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康复人才队伍,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在残疾预防方面,应高度重视出生缺陷的预防工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各级卫生、计生、残联、妇联等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完善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早期筛查、早期预防、早期干预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重点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五)加强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条件

  教育是残疾人改变自身命运的重要途径。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一是要进一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要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大力促进农村、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发展,不断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教津贴,完善特教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三是对重度残疾儿童逐步做到“送教上门”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率,逐步达到健全儿童水平。四是加强学前特殊教育的探索实践,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五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特教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弥补特教学校自身条件不足,不断拓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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