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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2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李建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2年5月至6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报告。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此作了重要批示,指出:“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社会群体,关爱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推动解决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康复等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精神,确定了这次执法检查的四个重点:一是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三是残疾人医疗康复情况,四是残疾人教育情况。

  5月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财政部等单位提供了书面材料。会后,陈至立、周铁农、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带队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赴天津、内蒙古、辽宁、山西、浙江、湖南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余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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