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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

  当前,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的特困群体。按照国家2300元的贫困线标准,4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左右,而城乡残疾人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分别是全国人均支出的1.56倍和2.09倍。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高出8.1个百分点。多数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然偏低,难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国家规定自2011年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但这一政策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实。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残疾人的扶助政策在有些地方执行情况不尽人意。

  (二)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规定未能有效落实

  残疾人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不稳定。在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中,虚假就业、同工不同酬、强迫劳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单位本来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却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省份接收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到5%。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市场竞争和有关政策调整的影响,各地福利企业数量和就业人数呈不断减少趋势。法律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的规定基本上没有落实。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方面,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些地方不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以外的事项,在一些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成为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主要来源。许多地方认为,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建议修改。

  (三)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多数地方康复机构少、资源不足,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无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从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统计来看,有相当数量的市、县迄今没有康复服务机构。全国多数地方的社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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