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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浙江、山西、北京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了本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或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条例。在社会保险法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对保障残疾人权益、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作了相应规定。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在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北京、上海等地还提高了代缴标准。到2011年底,全国已有1232.5万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为其中的247.7万残疾人代缴全部参保费用,为41.9万残疾人代缴部分参保费用;260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地方政府为67.5万重度残疾人代缴参保费用。城镇残疾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99.3万。在医疗保险方面,为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代缴或补贴个人参保(合)费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1474.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6%;433.1万人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加强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中有181万残疾人,占城市低保对象总数的8%;农村低保对象中有483万残疾人,占农村低保对象总数的9.1%。232.2万残疾人获得其他救助,136.2万和14.0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分别享受了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辽宁、内蒙古等地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采取提高救助标准、增发救助金等措施,给予特殊救助。

  积极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12.0万和68.5万。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达到3921个,托养残疾人11.9万人。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达到2368个,为4.6万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达到4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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