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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残疾人工作的宗旨是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这也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最基础的条件。要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持。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参保、参合补贴的规定,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建议提高重度、贫困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水平。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建议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性政策,落实法律规定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采取有效措施,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的建筑物要执行无障碍建设规范,旧的建筑物要制定无障碍建设改造计划,对各地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究、生产、供应工作,制定对贫困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配发的政策,帮助残疾人走出家门,为社会做贡献。

  (三)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就业是民生之本。应把残疾人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残疾人就业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破解残疾人就业难题,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一是大力开展适合市场需求、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二是认真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通过开发适宜残疾人就业岗位等措施,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凡有适宜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招收残疾人就业,而不能以缴纳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对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和扶持。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执行法律,研究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四是加大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管理和扶持力度。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某些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五是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7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调整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的办法和额度,残疾人职工不足10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享受优惠。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残疾人虚假就业、同工不同酬、强迫残疾人劳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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