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社区建设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城市的发展,城市社区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是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人员的“单位”、“组织”属性逐渐弱化,大量“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二是随着政府机构和企业体制改革的推行,政府、企业原来承担的一些社会服务管理职能被剥离出来,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组建相应的社会性工作的承担者和新的载体。三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社区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变化,上海、南京、本溪、哈尔滨等26个城市选择部分城区,进行了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试验。从试点的情况看,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上海的做法,适当扩大居委会的规模,调整人员结构,加强社区服务,如建立社区服务网络,但不另建社区管理组织,保留居委会。另一种是南京、本溪、哈尔滨市的做法,扩大居委会规模,按照地缘、认同感和功能重新划分,将驻区的机关、团体等纳入社区,做到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事务共管、实事共办,形成新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在名称上,南京称社区(居民)委员会,辽宁本溪、黑龙江哈尔滨、大庆称“社区居委会”。城市社区建设是一个新课题,还缺少经验,现在的改革探索是有益的尝试,是必要的,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目前在探索试验中,有两种思想和倾向需要注意防止,一是用社区管理委员会代替居民委员会,有的地方认为居委会“落后于形势”,主张撤销居委会,另行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二是把社区建设服务的任务都加到居委会身上。执法检查组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进行社区建设改革是必要的,势在必行,但是不能违反居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居民自治是
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创造,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不能削弱,更不能否定。不论社区管理体制怎样改革、调整,对居民委员会要坚持三个不变:一是自治的性质不能变,二是基层人民政府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三是自治的功能不能变。在这个前提下,对居委会的规模、人员构成、工作机构、工作方式等进行适当调整、变动是可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是一致的,但也有区别。社区是一个地域概念,包涵市、区、街道、居民区,具有一定的弹性,社区建设内容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政府管理的事项,有些是属于群众自治的事务,有些任务则应当由物业公司等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居委会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是办理群众自己的事务,当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区管理服务的职能。需要下功夫研究探索的是,如何使居委会的建设和工作与整个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居委会的工作职能可以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把应由政府、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做的事,都交由居委会来承担,那样做,居委会是承受不了的,也有悖于居委会的自治性质。
5.关于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问题。虽然经过政府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从检查的情况看,本溪、哈尔滨、贵阳、大庆等市都还有相当一部分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据统计,哈尔滨、大庆、贵阳市有近60%的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甘肃省张掖市72个居委会中,只有9个有办公室。有些居委会虽然有了办公用房,但基本的办公设备还很不齐全或者破旧、简陋。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甘肃、新疆、贵州等地居委会干部的补贴仍然较低。有些居委会成员辛勤工作了几十年,因年龄大退下来或因换届落选,生活没有保障。近年来一些年轻干部进入居委会,但他们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还没有解决;有后顾之忧。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居委会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存在某些差别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应当从实际出发,力所能及地帮助居委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问题。要继续增加投入,逐步改善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要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干部的补贴,市区政府财政应当加大支持力度。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特别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以增强自我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