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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关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没有正确处理与居委会的关系,把居委会当成自己的派出机构、当成下属的“腿”,把“指导”变成了“领导”,把“协助”变成“包揽、代替”,违背了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昆明等市有些居委会干部反映,他们的工作80%以上是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做了一些“不能为(行政执法),又不能不为(指令性)”的事。有的基层干部反映,居委会自主权很小,没有独立的人权、财权,上级不经过居民会议讨论就随意撤换居委会干部,居委会的财产无偿上交,以致影响了居委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正确处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关系,对于维护居委会的自治性质,防止和克服行政化倾向,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街道办事处要正确对待居委会,尊重居委会的自治地位;要改进工作方法,要求居委会协助开展的工作,应当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要改变下达指令、跟居委会签订任务责任书的做法。另一方面,居委会要提高自治意识,明确协助开展工作主要是向政府反映居民情况,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动员居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落实有关事项,而不是代替政府部门办理各项具体的行政事务。
  3.关于居委会负担过重的问题。目前居委会的任务繁多,不堪重负。根据调查了解,有些居委会承担了上百项工作任务。居委会任务过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市、区各个部门层层下派工作任务过多,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最终都交居委会承担。一些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反映,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将大量的本职工作交由居委会办理,而且还下达指标、任务,进行考核和奖惩,完不成任务要扣减经费、工资、补贴。有些居委会干部反映,“居委会成了一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二是社区服务任务重。有些地方的社区服务组织和网络还不够健全,居委会成为社区服务的主要载体。三是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不到位,居委会承担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多工作任务,如绿化、保洁、收费、处理房产纠纷等,增加了居委会的负担。居委会任务过重,是一个老问题,也带有普遍性,直接影响了居委会自治活动的开展。为了减轻居委会的过重负担,充分发挥居委会的自治作用,需要: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下派任务。长期以来,市区基层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自己无力完成,只好下派给居委会。因此,减轻居委会负担,要从源头抓起,加快政府社会事务的分流,减少政府部门的下派任务。建议:(1)对目前居委会承担的任务进行清理归类,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哪些是需要居委会协助办理的,哪些应当由社区服务体系承担,哪些应当由政府部门自己去完成;(2)政府有关部门向居委会布置工作任务,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由办事处“一个口子”交由居委会协助完成;(3)政府各部门对居委会进行的各种考核、评比和达标活动要下决心精简、合并,确实需要考核、达标和评比的,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第二,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和网络,分流社区服务管理任务。上海市共有社区服务人员91万人,其中志愿者78万多人,形成市、区、街、居四级服务网络,为社区服务、管理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特别是区街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受理中心,实行“一门式”服务,“进一家门,办百家事”,既方便了社区群众,又减轻了居委会的负担,这一经验值得借鉴推广。第三,理顺居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关系。物业管理是企业行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两者的性质和任务不同。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己去完成,不能推给居委会;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对本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进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与居委会一道搞好社区建设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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