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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0年10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姜春云


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8月底至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上海、南京、黑龙江、辽宁、甘肃、新疆、云南、贵州等8个省、市、自治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北京、天津、武汉、西安等四个城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自查,并写出了自查报告。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的情况;依法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居委会自身建设的情况等,同时了解居委会组织法在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完善这部法律作准备。检查组到各地检查之前,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居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在各地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8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民政、公安、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35个,实地考察了41个居民委员会,参观了部分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建设项目,走访了部分居民家庭,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达到了“了解真实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实际问题,听取和提出今后工作意见”的目的要求。
  居委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自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总的看,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十年来,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实施,成效显著,居民的自治意识、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居委会的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制度建设得到加强,自治功能明显提高,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和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还不平衡,大多数地方领导重视,工作得力,贯彻执行得比较好,也有些地方重视不够,认识有偏颇,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居委会在工作上还有诸多实际困难。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城市规模扩大、外来人口增加、人口密度提高、政府管理职能下移、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加重等,居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认真研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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