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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执法检查结束之后,检查组于9月25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并于10月12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通报了执法检查情况,提出了今后改进意见。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按照法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扩大城市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有667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36个,县级市427个),749个市辖区,5930个街道办事处,设立居委会11.5万个,其中家属委员会1.2万个,有居 (家)委会干部50.2万名。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十年来,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对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把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居委会组织法是关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推动社区建设和服务,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政府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是重视的,抓得是得力的。上海、南京两市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分别召开有关会议,作出具体的部署;黑龙江省、本溪市等地成立了由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和指导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新疆、云南、贵州、哈尔滨等地都把该法的贯彻实施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新疆、哈尔滨还多次召开居委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表彰大会,总结交流贯彻实施的经验。地方人大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监督,推动该法的贯彻实施。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
  2.广泛开展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城市居民自治,是基层群众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的实践。各地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推行了以民主选举为核心的“四项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关键。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先后进行了三次至四次换届选举。总的看,选举工作一届比一届规范,民主气氛一届比一届浓厚,选出的人员素质也逐届提高。检查的情况表明,居委会选举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改进选举方式,实行居委会的直接选举。乌鲁木齐市1999年第四次居委会换届选举,全市95%居 (家)委会实行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居(家)委会成员。全市城区有选民资格的居民631,567人,有500,832人参加了选举,参选率达79%。上海、南京也进行了直接选举居委会成员的试点工作。第二是在居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聘、自荐、推荐和民主协商等方式,多渠道产生候选人。天津市在居委会干部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公开提名候选人,改变了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第三是引入竞争机制,普遍实行差额选举。本溪、哈尔滨市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试用、依法选举”,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开招聘,经考试后,向居民群众公开亮相,然后按照差额选举原则,择优确定候选人交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于坚持并逐步扩大了民主选举,选出的居委会班子有比较牢固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有比较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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