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足额征收并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尚有不小差距。
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1995年,全国城市教育费附加实征数只有应征数的68%。对有的行业或企业只征“三税”,但不征或少征教育费附加,也使教育费附加收入大为减少。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尤为不足,不少省实征比例很低,有些省的县、乡至今尚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的规定尚未实施。
这次检查中,国家税务总局报告1995年全国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82.5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教委的实际监测,用于教育的只有64.5亿元,差额18亿元。
5.国家对学校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和措施没有完全落实。
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兴办校办产业,而近年来,对校办产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却在紧缩。
教育法关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规定,很多地方也没有完全落实。
以上存在问题说明,落实
教育法有关教育投入规定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当然,也要看到,
教育法才实施一年,其中有的规定由于客观原因也还需要有一个实施过程。但是,也应看到,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严重影响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进而制约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三、几点建议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我国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归根到底,要依靠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人才的培养。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是关键时期,要千方百计确保教育经费的实际增长。
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国务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改变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下降的状况,同时抓紧制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的增长计划、具体保证措施及实施步骤,以认真实施“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法律规定。199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都已规定: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建议国务院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实施目标和各省具体落实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