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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0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费孝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内容是依法落实教育投入的情况。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依法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是这次检查的根本宗旨。
  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这次主要是检查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5月30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情况的汇报,并听取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介绍监督同级政府实施教育法的经验。为了进一步了解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6月份和9月份,我带队到黑龙江省和上海市,雷洁琼、程思远、布赫、吴阶平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到广东、青海、四川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听取省、市、县的汇报,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长、专家座谈会,察看学校,走访教师家庭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同级政府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历次教育法律执法检查相比,这次检查在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深度、检查程序和效果等方面都有新的特点,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  
  现在,我代表检查组将这次检查的情况及几点建议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对教育法学习、宣传的深入程度,是其他教育法律所未有的。李岚清副总理带头宣传教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也纷纷在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召开会议,宣传教育法,部署执法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教育法在不少地方深入人心,增强了人们依法治教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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