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普遍将
教育法的精神贯彻到当地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十五年长远规划中去,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了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实施
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教育法主要配套法规计划》,上海、贵州、山西、黑龙江、福建等地制定了地方教育立法规划,各地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教育法规,天津、吉林等地将
教育法的执法职责明确分解到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大对
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广西将执法检查和对政府质询结合起来,新疆等地人大将执法检查和对政府工作评议结合起来。
在依法保证教育投入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尽了很大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
1.教育经费投入有较大增长。1995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比上年增长26.34%,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0.16%,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比上年增长16.34%。全国各级学校的学生人均预算内经费和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也比上年有所增长,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长幅为7%~13%,人均公用经费长幅13%~31%。全国教师工资1995年比上年有所提高。在教师住房建设方面,这两年也有很大进展。国务院已连续两年召开全国教师住房工作会议,全国普遍实施了“教师广厦工程”或“教师安居工程”,加大了投资力度,加快了建设步伐。1995年,全国城镇中小学和普通高校教师住房建设投资约计119亿元,比上午增长33.7%,竣工面积约达到200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6.85%。
2.各级政府普遍增加了教育专款。为了帮助国家级贫困县和部分省级贫困县发展义务教育,国家设立了1995~2000年义务教育专款,其中中央财政拨39亿元,地方各级财政的专款按中央专款1∶2的比例配备,全国合计100多亿元。这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教育专款。在高等教育方面,为保证“211工程”顺利进行,中央财政“九五”期间投入28亿元,加上地方财政的投入,全国合计100亿元。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步。按照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城市按“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1995年,全国城市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收37.28%,征收额占“三税”的比例,已由上年的1.79%上升到2.04%。农村教育费附加规定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5%内)。1995年全国农村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收41%,有许多市、县做到了足额或基本足额征收。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依法开征了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1995年征收额比上年增长了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