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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2.尽快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将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是增加教育预算透明度,便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克扣,确保教育经费稳定增长的重要法律规定。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应将教育经费支出从财政预算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中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预算支出项目。根据预算法“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建议国务院将“教育经费 (包括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支出”作为一个独立的预算支出项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是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依法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就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人大批准的政府教育经费预算拨款交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建议国务院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逐步做到政府教育经费预算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3.建立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的制度。  
  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应按照教育法规定的保证教育经费增长的具体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教育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特别是要报告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教育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单独列项后,政府本级财政的教育经费预算,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政府在调整年度预算时,要相应调整教育经费预算。
  4.进一步落实保证教育投入的其他法律规定。
  建议国务院进一步落实教育法关于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国务院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落实教育法关于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校办产业的规定。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5.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筹措、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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