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还是无罪:被迫行为理论研究
王丽
【摘要】英美
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国家在
刑法中普遍规定的一种辩护理由,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本文介绍了英美
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依据,并分析了其对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被迫行为;成立条件;存在依据;启示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中普遍规定的一种辩护理由,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看出,被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的主观特征,至于主体是被何种方法进行的威胁以及威胁的程度如何,对胁从犯的成立并没有影响。该法条的内涵体现在定罪方面,就是将所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都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体现在量刑上,就是将胁从犯与主犯、从犯区别对待,实行处罚上的减轻或者免除。所以,我国胁从犯当中的被胁迫行为,仅仅是刑事责任减轻辩护事由。这与英美刑法中被胁迫行为作为一般辩护事由给予免责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我国的胁从犯立法与英美法规定的被迫行为理论有着质的差异,但二者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在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不自觉地实施侵害第三者的行为;都存在如不按犯罪分子的旨意去侵害第三者,自己就有受到加害的可能等。因此,可以说胁从犯实施的犯罪在行为特征上与被胁迫行为是吻合的,被迫行为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的价值为我们胁从犯立法的研究也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