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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代理的构成与效力

  

  四、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依据《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人完成了其代理人身份的公开,并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为,则构成隐名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就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仍有下列问题值得探讨。


  

  (一)“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性质有学者将隐名代理作为间接代理来对待。[17]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大陆法学说中的概念。学说上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其实益主要是为了辨析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1](第466页)就其本质而言,代理的“直接”与“间接”,强调的是对代理行为效果归属的认识,即代理行为的效果是直接归属于本人,还是首先在行为人那里产生,再通过其他行为转移给本人。(注: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671-672页;see C. Von Bar and Eric Clive edited,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P429.)如前所述,在德国法上,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只是代理关系的公开方式不同,在效果上是完全一致的,都属于直接代理。英美法中对代理制度的规定也是以直接代理为基础的。依据《代理法第三次重述》,隐名代理的效果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成为合同的第三人,且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8](§6.01,§6.02)。


  

  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代理作为归属性规范,解决的是某人的行为效果为何对他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是如何通过公开原则,使相对人知悉自己的交易对手,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至于所谓的间接代理,并不涉及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通常的意思表示归属规则以及合同相对性规则加以解决,根本没有必要通过法律特别加以规范。


  

  故而,是否“以本人名义”,严格的讲是对代理行为构成的描述,而“直接”则是对代理后果的描述。既然我国现行法律承认了隐名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就意味着隐名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当然属于直接代理。


  

  (二)合同效力瑕疵时的后果第402条以“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为其法律后果,显然,合同必须有效且生效,方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而且,第402条规定在分则的“委托合同”一章,按照通常的认识,分则为对有名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应当以合同的有效且生效为前提。因此,第402条实际上是把隐名代理的效果界定为合同有效。


  

  问题在于,一方面,第402条只是对隐名代理特殊有效要件的规定,即便完全符合第402条所言的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享有代理权等条件,也并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且生效。隐名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完全可能因为双方欠缺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也可能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撤销,甚至可能因为标的违法而被宣告无效,还可能因为没有完成批准手续而不生效。因此,第402条没有解决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时,隐名代理人的行为由谁承担的问题。另一方面,隐名代理并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对于可代理的单方行为,同样可以适用隐名代理。


  

  笔者认为,代理规范本质上为归属性规范,其解决的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进行的行为效力归属于谁的问题,而与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无关。从这一意义上讲,第402条对隐名代理后果的规定有所不足。在解释第402条的法律效果时,笔者建议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第63条进行,这就是说,只要符合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则无论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既包括合同生效之后的债权债务和违约责任,也包括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生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由受托人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生效,亦由受托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第49条将表见代理限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从而排除了隐名代理中适用表见代理的可能性。但问题在于,在隐名代理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限,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可能。例如,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其授权其采购部经理丙前往采购一批钢材。丙遂以自己名义采购钢材5000吨,但其获得的内部授权仅为1000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丙虽然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为,但乙公司对其代理人身份以及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明知的;这与显名代理,即丙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并无实质性区别。另一方面,虽然丙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但这一无权代理的事实乙公司并不知悉,相反,因为甲公司的告知,其有合理理由相信丙享有相应的代理权。因此,为保护乙公司的合理信赖,应当认为该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换言之,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虽然代理人身份公开的方式不同,但解决的都是让相对人知悉代理人身份,从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问题。因此,在表见代理方面,二者的规则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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