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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束人大代表履职的现实手段

  

  (三)选举人监督约束和人民监督约束存在内部冲突1.代表的角色冲突引发监督约束的冲突一方面,选举的事实决定了代表需要代言选举人的利益(选区利益、局部利益),另一方面,集体主义的政治伦理又决定了代表需要代言人民群众的利益(整体利益、全局利益),代表将面对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如何行为的困境[8]。同样,代表在接受两种监督主体的监督时,面对有可能相互冲突的约束意志,也存在行为选择的困难。


  

  2.有局限性的解决方法传统中国政治资源为解决上述冲突和困境提供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传统社会主义的整体主义方法,强调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与统一性[9]。在操作上,将选举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强行纳入“人民利益”的抽象范畴,强力忽略其差异性。但这种方法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时代已显得过于粗陋和不符合实际。第二种方法是利用“整体的代表”概念对“局部的代表”概念的道德优越性。前者要求代表整体利益,后者要求代表代言选区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价值导向,可以使与选举人利益关联性不强的代表(由现行选举制度造成的),更加亲近和认同“整体的代表”,而否定“局部的代表”的价值。


  

  然而,第二种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原因是“整体的代表”作为个体的、兼职的代表很难收集整体的全面信息,其“有限理性”也使之难以识别何为整体利益。现实中,“整体的代表”只能求助于精英型的政治领导集团,由其判断和识别整体利益。这也就使人大功能缩小至简单的认同和合法化这些整体利益。“整体的代表”被有些学者认定为是“工具代议士”,认为其具有统治阶级代言人、社会决定论的机械思维以及抹杀个性自由等特征[10]。


  

  3.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实际上“局部的代表”有其非常重要的功能。“代议制度的实质就在于由各种局部利益的代言人(代议士)通过表达、妥协而形成共同一致的根本利益。”[11]可见,“局部的代表”充分反映地方、局部利益,能够帮助精英型政治集团进一步检验所预判的整体利益,识别和整合出真正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纠正用“整体的代表”替代“局部的代表”的倾向,重新审视两者间互不可替代的功能,科学地界定两者之间发挥作用的场合和范围。


  

  二、自我约束自我约束是指代表或代表集体基于自律或意思自治,对自身职权的行使进行自我管束,包括代表个人的自我约束、代表集体的自我约束、代表集体对个体的约束等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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